漳州市恒发纸品有限公司、赖友财、赖炎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海支行与被告漳州市恒发纸品有限公司、赖友财、赖炎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8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一、漳州市恒发纸品有限公司、赖友财、赖炎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海支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8月4日已结欠1736.38元,自2023年8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漳州市恒发纸品有限公司、赖友财、赖炎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海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2868元,由漳州市恒发纸品有限公司、赖友财、赖炎泉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