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宝财:
本院受理原告徐英华与被告蔡宝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81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蔡宝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英华货款45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2月19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宝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