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莹:
本院受理原告程振兴与被告漳州龙海区车都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上勇、王玉莹、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 0681民初 1996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等材料。程振兴请求:1.判令漳州龙海区车都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上勇、王玉莹共同承担程振兴车辆维修费用98230元;2.判令本案受理费由漳州龙海区车都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上勇、王玉莹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澄人民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