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城斌美甲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高宅路支行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城斌美甲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城斌美甲店对(2024)闽0104民初13414号《民事判决书》的项下李小梨、余城斌尚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高宅路支行的借款本金792518.4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5年1月14日为28365.55元,此后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转人工抵质押》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4806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城斌美甲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715庭审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