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艺滨: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海与被告康艺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闽 0681 民初3659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张德海请求:1.判令康艺滨偿还张德海借款80972.43元及利息(利息以80972.43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康艺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澄人民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