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悦港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同:
本院受理原告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怡倩、福建悦港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24)闽 0681 民初6558号],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蒋怡倩上诉请求:1.判令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4)闽0681民初6558号]判决书,重新调查核实,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内。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