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徐许凤与被告林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闽 0681 民初425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徐许凤请求:1.判令林文强偿还徐许凤借款12180元及利息927元(以12180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4日为927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林文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澄人民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