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小枝、黄阿发、洪清德、林碧华:
本院受理(2025)闽0681民初3950号原告方青山与被告洪小枝、黄阿发、洪清德、林碧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方青山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立即中止对位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颜厝镇南环城路7号白云小区3幢705室房产的执行程序,解除查封并停止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2、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案涉为位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颜厝镇南环城路7号白云小区3幢705室房产的所有权人;3、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