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佰宝利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汇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佰宝利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 0681民初 20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福建佰宝利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厦门汇味园食品有限公司押金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30%为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厦门汇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