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蕊晶、方浩:
原告福建事顺兴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蕊晶、方浩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林蕊晶偿付福建事顺兴典当有限公司当金本金人民币15万元,典当综合费及违约金(典当综合费率为1.8%/月,违约金为0.8%/月,典当综合费、违约金合并按2%/月计算,从2024年10月30日起,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为18000元,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林蕊晶偿付福建事顺兴典当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3.判令方浩对上述第1、2项林蕊晶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福建事顺兴典当有限公司有权以林蕊晶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青口镇新城西路6号恒宇首府(现:恒宇首府花园)10#楼401单元【产权证号:闽(2023)闽侯县不动产权第001462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权;以上暂合计人民币18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天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