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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闽0104网申7187-1号-新华网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法院公告

(2025)闽0104网申7187-1号

公告编号:10006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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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若栋、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余小凤体育用品商行、福州宏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秦祝与被告罗若栋、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余小凤体育用品商行、福州宏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健身卡的全部费用1740元并支付3倍(5220元)的赔偿;2.请求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用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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