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能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切实改善投资环境,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坚持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努力为外商投资企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金融、保险、税务、口岸各单位,供水、供电、邮电等公共服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的通知》,将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事宜的工作规则、办理事项所需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目录及具体要求、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服务过程时限保证、各岗位办事人员的职责、违诺处罚措施及投诉部门等,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明显位置上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并严格按社会服务承诺内容办理。
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审批管理权限,一般生产性项目由市、县(区、市、管委会)外经贸部门审批核发批准证书后,报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外经贸、工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的审批、登记或转报手续。凡是需要国家、省、市协调平衡的项目,计划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人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转报手续。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部门执行,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由市、县(区、市、管委会)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外经、工商、经委、财政、税务、外管、海关等部门实行集中联合年检,各有关单位不得自行布置年检。
五、统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规定予以公布;政府的外经贸部门依法对利用外资情况进行统计;其它有关部门如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统计、调查,应依法报请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非政府部门工作范围及非强制性的社会调查或统计,须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批准,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
六、市、县(区、市、管委会)两级税务机关以及同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凡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类工作内容的检查,税务机关应相互协调,避免重复检查。凡市、县(区、市、管委会)确定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年纳税7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部门应尽量减少稽查,对于确实需要稽查的企业,要经过县(区、市、管委会)税务局长批准;稽查时要文明礼貌,严格按规范执行。
七、口岸交通运输、查验、代理供应、仓储等部门要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简化手续,方便客货进出。运输、仓储要文明装卸,合理收费,安全正点,快捷方便。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港监、边检等单位,要坚持24小时和节假日值班制,推行“预约报验,全天侯服务”。本着海关管物、边检管人的原则,实行联合检验,搞好优质服务,提高通关速度。今年十月一日起,后渚口岸实施一幢楼办公进行联合查验。
八、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执行。行政收费一律实行“两证一票”(收费许可证、工作证、财政局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收费人员要严格亮证收费制度。企业有权制止和拒绝未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巧立名目的摊派和变相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要逐步推行一个窗口收费,市级清蒙高科技工业开发区今年上半年内实行一个窗口收费。
九、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要的水、电、气、交通运输、通讯等,对外商投资企业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以及参加市、县(区、市、管委会)组织的境内外展销,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保障,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等同。来我市投资的外商,其住宿、就餐、购置物业、子女入托上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门票,一律与我市居民统一标准收取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在企业按规定缴纳首期注册资本后,可向当地公安部门申办居住证,当地公安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的办理手续。
十、计划内停水停电,应提前三天在泉州晚报、电视范围和时间公布,对专台或有线电视台将停水停电的线和重要用电户、重要用水户应在停电、停水前24小时再次用电话通知。
十一、人事、劳动部门应发挥人才交流中心和职业介绍所作用,积极为外商投资企业引进技术管理人才和招收劳工提供优质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对中方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实行社会养老统筹保险,其他中方职工的社会养老统筹保险应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企业发展的实际,逐步推进。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自营出口创汇年度达250
万美元或委托省内出口单位代理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 可申请办理一名多次入出香港签证手续;企业自营出口创汇年度达100
万美元以上或委托省内出口单位代理出口创汇120万美元以上, 可申请办理一至三名多次入出香港简化审批手续,外事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妥审批或转报手续。
十三、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做到:
1.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
2.除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手段的机关或收缴费人双方以合同约定外,不得责令银行强行划拨外商投资企业的款项;
3.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其指定的产品;
4.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
5.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6.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向指定的施工单位发包工程;
7.不得实施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有失公正,损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四、市、县(区、市、管委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点项目要实行专员负责制,外经贸部门要对项目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服务进行跟踪,跟踪情况应由县(区、市、管委会)外经贸部门综合汇总,并定期向市、县(区、市、管委会)政府汇报。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企业所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办公。
十五、市、县(区、市、管委会)外经贸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涉外政策说明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将应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及时传达到外商投资企业,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资环境的意见,并汇总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本级政府和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十六、各县(区、市、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充实人员,完善办公条件,充分发挥投诉协调中心作用。投诉协调中心代表政府行使受理和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职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投诉协调中心办理投诉案件。
十七、市、县(区、市、管委会)要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接待日制度,每季度至少接待一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协调解决企业建设、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并建立交办制度和跟踪反馈制度。
十八、政府职能部门未执行本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向其主管部门反映,要求解决处理,或向外商投诉协调中心投诉。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向其主管部门、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及监察部门、其他法定机关投诉,受理部门应及时查处,违反法律的按法定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对社会不法人员有意扰乱生产秩序、敲诈勒索等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向公安部门及其他法定机关报案,依法予以惩处。
十九、各县(区、市、管委会)应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的意见予以公布,并报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十、为保证本决定的贯彻实施,强化涉外监督,市、县(区、市、管委会)应组织监察、人事、外经贸、纠风办及有关职能部门、新闻单位,通过外商投诉、企业举报、外商评议、走访座谈、舆论监督等方式,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决定的重点和典型事件,将予以曝光跟踪,严肃处理。
二十一、本决定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本市设立的企业,适用本决定。
二十二、本决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