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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土地使用税标准调高
新华网·福建频道     2007-10-09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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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政府日前出台的《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泉州市区土地使用税最高调至25元/平方米,比之前的标准提高了15元/平方米。

    根据《办法》,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分为三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持有这三种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暂以纳税人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根据共有各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按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对改善民生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公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用地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尤其是高新技术、环保等项目用地应区别对待,从低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如下:泉州市市区按照土地地理位置的差异标准分为四个档次,最低3元,最高25元;县级市市区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至12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至8元。新的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较之前最大的变化就是大幅度提高了最高标准(从10元调至25元),并适当降低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土地的征税标准(从4元降至3元)。(记者张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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