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对以下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管理对象,即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械检测、房地产估价、房地产测绘等7类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
二是明确各方主体的主要职责,即中介机构应符合进入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条件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并自愿加入建筑行业协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会同建筑行业协会,根据行业规定及专业特点,拟定中介机构准入条件和预选、比选办法;项目业主单位必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发展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行业公约,指导中介机构规范执业行为。
三是明确监管指导意见,即对中介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执业行为良好的单位实施简化监督并给予扶持;对存在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单位进行从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