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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三明大田大队对大田县建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其停止对新建厂房的使用,并对单位处罚款3万元和主要负责人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2008年3月6日,大田大队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田县建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未经消防审核和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大队于是责令其停止使用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月20日,大队工作人员依法进行了复查,发现大田县建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大队对大田县建福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处责令其新建厂房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万元,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罚款500佰元。(封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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