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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税局曝光2007年11起典型税收案件
  2008-04-18 11:49:59   来源:福建日报 【字号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 

    厦门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股权转让补缴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54.83万元,加收滞纳金4360.48元,处以罚款27.42万元。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石狮市服装名城开发有限公司案

    该公司主要从事市场开发建设。2005年至2006年销售不动产、房产租金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等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并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泉州市地税局依法追缴其各项税费、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共计704.02万元。

    建阳胜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该公司于2000年3月至2007年5月期间,以房产抵顶工程款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预收账款等收入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地方教育附加。

    南平市地税局依法追缴其各项税费、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共计622.91万元。

    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案

    该公司于2005年取得建安工程收入、房屋租赁收入、售房收入,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地方附加,并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龙岩市地税局依法追缴其各项税费、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共计311.53万元。

    长泰县供电有限公司案

    该公司2005年取得房屋租赁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取得线路款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地方附加;少缴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发票中有部分不符合规定。

    长泰县地税局依法追缴其各项税费、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共计202.75万元。

    莆田市经济开发总公司案

    该公司2002年至2005年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取得预收款等收入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地方税费附加,少缴企业所得税。

    莆田市地税局依法追缴其各项税费、处以罚款共计174.07万元。

    宁德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案

    该公司2004年至2005年取得的工程收入、房产租金收入,少缴营业税、房产税以及地方附加;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收购建筑用砂、石少扣缴资源税。

    宁德市地税局依法追缴各项税费、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共计87.63万元。

    三明市蔬菜公司案

    该公司2001年1月至2006年6月取得房租收入部分未入账,以房租收入冲减管理费用,偷逃营业税及地方税费附加,公司支付职工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明市地税局依法追缴其各项税费、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共计33.57万元。 (记者 赖文忠)


责编:王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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