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中心 - 纵览福建 - 海峡瞭望 - 政务动态八闽人物公仆论坛
  法制教育旅游经济花卉房产名牌诚信 - 建材 - 服装 - 汽车 - 视频
  福建网群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 - 南平 - 龙岩宁德 - 地市联播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台岛要闻|
两岸往来|
海峡镜像|
海峡时评|
台海局势|
闽台文化|
两岸渊源|
宝岛风情|
政策法规
 
台海局势  
·台“立法院”第38度封杀军购案
·台军拟购72架阿帕奇直升机
·30亿美元预算 台湾拟购新间谍卫星
·台军将开放澎湖飞弹基地
·泛蓝“立委”联手删除导弹预算
·台军展老旧残军备 逼“立院”挺军购
·台三项军购案配合款被封杀
·台军方搜集军购案“替代方案”
 
·厦门口岸多次截获走私台湾活体动物
·厦金航线春节可行李托运
·两岸共同浇灌 台交会枝繁叶茂
·台胞游岳勋捐资百万办公益
·莆台农业合作实现“整体嫁接”
政策法规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中国领导人有关台湾问题和平统一的思想
· 《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
· 《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首页>>海峡瞭望>>政策法规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新华网福建频道 2005-11-23 11:06:18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稿件来源: 人民网
 
打印本稿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新华社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导航
版权声明: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 均为新华通讯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 新华通讯社福建新闻信息中心网络工作室 技术支持:86-591-7849684 7810602 广 告: 86-591-7850466
主办:新华社网络中心 · 新华社福建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