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已经生下来了,却不能上户口。这就是电动自行车目前在我国许多地方的尴尬处境。电动自行车是在现有自行车结构基础上安装了电动机械,它具有自行车的方便、灵活性能,能实现门到门的柔性交通,因而倍受消费者欢迎。近年来它在福州市的坎坷遭遇,极具戏剧性和代表性。在经历了一段“默许上路、不准挂牌、无人管理”的奇特的“无政府”状态之后,最近福州社会上流传即将“禁售”之声,让数以十万计的电动车用户又一次绷紧了神经,人们迫切想知道:电动自行车还让不让卖,准不准骑?尤其是业已售出的10万余辆电动车骑往何处?在“禁”与“放”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激烈辩论的同时,有识之士尖锐指出,困扰全国许多地方的“电动自行车现象”折射出政府行政管理的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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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建频道           文字:苏杰        摄影:苏杰

瞧,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像摩托车家族的轻骑。

福州电动自行车失窃事件很多,商家提醒购车人要买保险。

商行里款式新颖、琳琅满目的电动自行车。

一起行政诉讼官司,引出“默许上路、不准挂牌、无人管理”的尴尬

  先回顾一下电动自行车在福州驶过的风雨历程。
  1995年底,电动自行车初现福州。当年下半年福州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批准一千部“路益”牌电动自行车挂牌,但由于该车电池质量有问题,所以在销售出400余部之后经销商匆匆退出福州市场。此后,福州市公安局就没有再批准过任何一部电动自行车挂牌。
  1998年,电动自行车再度悄然进入福州市场,但上牌的问题一直未能解决。2001年5月,福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规定从当年6月5日起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7月,福州市民李恒华等20位电动自行车用户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递交集体诉讼状,状告福州市公安局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合法地为电动自行车挂牌。10月23日,鼓楼区法院做出一个很有意思的“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福州市公安局的通告对电动自行车没有约束力;李恒华等人提出的为电动自行车报牌的诉求于法无据。
  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对福州电动自行车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判决之后时至今日,福州交警对电动自行车上路基本不再过问,事实上畅通无阻的电动车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迎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据业内人士估计,迄今全市上路的电动自行车已超过10万辆,销售电动车的商家也达到一百多家,在市中心五一广场附近甚至形成了“电动自行车销售一条街”。
  如今,数量众多、外观俏丽、功能不一的电动自行车在福州市的大街小巷自由自在地穿梭往来,使用者享受到莫大的便捷。福州城区面积不大,街巷比较狭小、拥挤,使用这种交通工具正合适。从严格意义上讲,它已不能称为“电动自行车”了,因为越来越多的车型酷似摩托车家族的“轻骑”,或者说更像“轻骑”,而不像自行车,因此称之为“电动车”似乎更为贴切。
  在这段“自由行驶”的时间里,要求给电动车挂牌的呼声不绝于耳。曾有12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一议案,省交警总队与他们进行过认真的对话。福州市交警支队也与市民进行过面对面的交流。但车牌还是不能挂。
  最近,社会上流传福州市政府将“禁售”电动自行车的消息,使这一“悬案”又增添了新的变数。经销商发问:我们销售的是合法产品,凭什么禁售?已购电动车的用户心存疑虑:车还能不能上路?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先后采访了市政府新闻办和市工商局注册处,均未得到明确答案。
  市工商局注册处傅处长出言谨慎,他说:“禁售”要有法律依据,起码要有省、市政府的正式文件,我们现在没有得到正式通知。福州正在探讨如何加强和规范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可能正在酝酿和考虑新的思路和举措,但一切要依法办事。我们只是对全市电动自行车的销售情况做了一些调查摸底,并未禁止和限制其销售。有些事不能工商一家去干。
  还有未经证实的消息说,市政府即将出台“禁售令”,但对业已上路的电动车将会规定一个“宽限期”,用数年时间逐渐淘汰。
风风雨雨电动车 是是非非众人评

  围绕电动自行车的争论已持续多年,概括起来无非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一是应该放开挂牌,使其合法上路;一是应当禁止,不能挂牌。争论双方各找出一大堆理由,但记者注意到,持“放开”观点的主要是市民、经销商、媒体和一些法律界人士,持“禁止”观点的主要是政府管理部门。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2002年6月起草了一份《关于我省不宜发展电动自行车之我见》,主要提出如下理由:一、废旧电池污染环境;二、国家现行法规不允许其挂牌和上路行驶;三、如若让其挂牌将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四、将使城市交通再度陷入拥堵状态;五、将迫使公交事业萎缩。上述5点基本集中了“禁止”方的意见。
  主张“放开”一方也是旁征博引,列举出电动车的许多好处和优点,并对对方观点一一反驳。

关于国家现行法规和电动自行车定性问题

  福建省交警总队:目前,我国的机动车登记是按照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进行的。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指出,未列入《公告》的任何机动车不准办理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而电动自行车属自行车加装机械动力的车辆,至今未允许作为机动车列入《公告》。因此,在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作修改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只能依法不予报牌。
  支持“放开”一方意见:电动自行车属于自行车还是机动车很容易界定。电动自行车是新生事物,职能部门应针对新情况,做出及时反应,制订新政策。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限速在每小时15公里以内,完全可以参照自行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记者:在福建省交警总队采访时得知,《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迟迟未能出台,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规章。拟议中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尚处在讨论、修改阶段,但记者浏览了该法的草案文本,发现已有涉及电动自行车的内容,其第16条规定:“需要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需要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第88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小于每小时20公里、空车质量小于40千克的车辆和设计最高时速小于每小时20公里、空车质量小于75千克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记者理解,“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小于每小时20公里、空车质量小于40千克的车辆”就是指电动自行车。但16条的有关规定表明,非机动车挂牌上路的种类,要由省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由此看来,电动自行车能否合法地挂牌上路,决定权在省级政府。可以预见,全国各省市仍将出现不同的情况。

福州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十分注意研究国家的政策与法规。

福州市最大的电动自行车商场之一。

熙熙攘攘的福州电动自行车销售一条街。

骑车人准备横穿马路。

路面空旷时电动自行车跑起来像一阵风。

推车过马路。

关于废旧电池污染问题

  “禁止”方:尽管电动自行车不产生污染,但它自身的电池就是一个污染源,目前市场上的电动自行车主要使用铅酸电池,它在生产和回收过程中都会污染环境。
  陈诗周(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建审核中心):电动车是国际上公认的环保产品。造成机动车污染的主要有三个方面:尾气排放、噪音污染、铅酸蓄电池的更换。对于前两项,电动车在环保上与汽车、摩托车相比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在铅酸蓄电池方面,一辆汽车每年消耗量是电动车的数倍,这些机动车的废旧蓄电池目前多处在无序管理状态。为此,建议政府在准许电动车上路的同时,建立统一的电池回收机制,彻底解决铅酸电池污染问题。
  福州“电动自行车销售一条街”的经销商: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已经注意到电池污染问题,都在改进技术。比如著名的春兰集团已经实现电动自行车使用环保镍氢电池的产业化突破,今年该电池的生产能力将扩大到30万套,该电池是环保型产品,不对生态环境构成污染。而另一方面,现在到处都在使用电池,从手机、钟表到汽车,哪个不用电池?凭什么就拿电动自行车开刀?

关于交通安全问题

  省交警总队:让电动自行车上牌将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福建城市非机动车道偏窄,高峰流量大,车辆速差大,电动自行车较一般自行车速度快,自身安全系数低,安全更无保障。据杭州市统计,全市电动自行车占自行车总量的1.3%,而事故却占总数的19%。福州已发生数起电动自行车事故。从交通管理成效看,对个体交通工具如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难度大、成效低,所以个体交通的事故率极高。据统计,福建交通事故中个体交通工具伤亡率最大,其中自行车事故率高达18%,摩托车事故率高达40%,如果再让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势必造成个体交通工具数量猛增,交通伤亡人数增加。
  王凤和(中国自行车协会会长):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其实很高。以上海为例,2001年电动自行车平均213.7辆发生一起事故,汽车则是平均32.2辆发生一起事故;2002年上半年,电动自行车平均594.4辆发生一起事故,汽车则是平均62.5辆发生一起事故。业内人士认为,只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加上技术监督部门把关,其质量性能是可以稳定的。
  记者:像福州市目前这种“允许上路、不准挂牌、无人管理”的“无政府”状态才会导致更多的安全隐患,才会带来更大的不安全,因为骑车人不清楚该走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能载人还是不能载人,需戴头盔还是不用戴头盔。记者在福州街头就经常目睹电动自行车载人且不戴头盔在机动车道上疾驶而过的“惊险场面”。这种“无政府状态”还会引发诸如“偷盗成风、赃车横行”等社会问题,因为没有牌、证就难以辩别赃车与否,所以有一段时间福州市面上赃车横行,警方只好上路拦车查购车发票。

关于影响城市交通秩序的问题

  福建省交警总队:让电动自行车上牌将使福建城市交通再度陷入拥堵状态。自行车是城市交通拥挤、交叉路口拥堵的主要原因。福建城市多为紧密型城市,城市范围小,居民出行距离偏短,适宜自行车交通,加上传统意识和居民对自行车的偏爱,福建城市自行车保有量高居世界之首。以福州市为例,现有自行车保有量已高达人手一辆。根据福建交通状况,实不宜再有任何鼓励自行车发展的决策,同时还应该采取措施控制自行车发展。也许会有人说:发展电动自行车会替下自行车。从杭州的情况看,这是两个不同的消费层次,目前购置电动自行车的原本大多是乘坐公共汽车或出租车的群体,该市自放开电动车报牌以来每月自行车的报牌量没见减少。如果让电动自行车上牌,将进一步刺激自行车发展,那么目前各城市实施“畅通工程”为改善城市交通所做的努力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的决策,将前功尽弃,福建城市将重蹈落后的交通状态。
  福州电动自行车经销商:电动自行车妨碍交通的说法不成立。现在买电动自行车的人,原来基本上都是骑自行车的,他们买了电动自行车后自然就放弃了自行车,对道路的压力并没有增加。同时,电动自行车要快一些,无形之中就提高了道路在单位时间里的流量,对交通的影响并不大,“泛滥成灾”实在是说不上。
  陈诗周(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建审核中心):电动自行车提高道路利用率。电动自行车的市内车速多在每小时10-15公里,而骑车者又多是原来骑自行车的老人、妇女等人群,在福州市道路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大幅度提高城市道路利用率,增加交通流量。像上海这样人口高密度的城市,允许发展电动自行车正是考虑这方面因素。

发展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交的关系

  福建省交警总队:电动自行车上牌将迫使公交事业萎缩。根据国内外经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优化城市交通的首选决策。为此,地方政府除对公共交通实施优惠政策外,还运用行政干预手段,调整好城市居民出行使用小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个体交通工具与公交车的比例,给公共交通的发展与生存留有发展的条件,维持良好的城市交通。厦门市政府通过几年的努力,控制摩托车、自行车的发展,使公交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至2002年城市居民每万人保有公交车高达22标台,列全国前茅。福州市因自行车保有量与出行率大,公交事业发展仍落后于其他省会城市,至2001年底万人拥有公共汽车仅12.5标台,居民出行分担率仅7%。杭州市万人拥有公共汽车18标台,居民出行分担率达20%。上海市万人拥有公共汽车20.6标台。近年自行车等个体交通已开始萎缩,如果现在放开电动自行车,必定冲击公共汽车的客源,抑制公交事业的发展。此外,从发展眼光看,福建城市发展快,城市范围逐步扩大,城市居民出行半径也在增加,如果公交发达,居民自然会选择以公交为主的出行方式,自行车保有量自然会减少。如果此时让电动自行车上牌,其通行半径是自行车的3倍,填补了城市发展自行车出行半径不足的空间,其后果必将迫使公交事业萎缩,届时城市将再度陷入拥挤。
  李恒华(福州消费者代表,曾因电动自行车牌照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我对市政府将要禁止电动自行车的传闻很困惑。这么好的产品,国家允许它生产出来,怎么就不允许老百姓使用呢?城市要优先发展公交事业,也要在公平的市场条件下竞争,不能以剥夺老百姓行为自由的方式来压制一方,扶持另一方。如果政府真从老百姓切身利益着想,就应当允许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交通工具,在管理上应该是疏导而不是堵截。

“电动自行车现象”折射我国行政管理深层次问题


  记者: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发展迅猛,仅沪、浙两省市就有170多家电动车生产厂家。
据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自行车专业委员会统计,今年1月份,全国50家主要的电动车生产厂商共生产电动车6万余辆,销售5.6万多辆。照此计算,一年的销量可达60-70万辆。按一辆车2500元计算,已形成年产值近20亿元的产业规模。
  潘兴剑(福州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产品,尤其是一种被国家许可的产品,要对它的销售进行禁止,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否则就有违法行政之嫌。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家并没有禁止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的明文规定,因此,如果福州商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是得到国家的生产许可、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质量合格的产品,就没有理由去禁止它的销售。
  游劝荣(福建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电动自行车现象”凸显三个问题:一是决策的程序问题。福州现在已有10余万辆电动自行车,不管是“禁”还是“放”,都涉及数量可观的群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政府在作出如此重大的决策之前,应有一个科学、合理、民主的决策程序,起码应该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而不能只靠“拍脑袋”决策。
  二是政府的决策应有协调性、一贯性,不能顾头不顾尾,政府也要讲诚信。政府是统一的政府,不是分裂的政府,要用一个声音讲话,不要部门之间相互“打架”,误导百姓或让百姓无所适从。电动自行车是合法产品,其销售得到工商部门许可,也是合法的,但交警部门拒绝让其挂牌,这就凸显政府部门之间的不一致,实际上也降低了政府的权威。“电动自行车现象”与“鞭炮现象”很相似,鞭炮也是允许生产,但很多城市不许燃放。要禁就要从源头上禁,而不能顾头不顾尾。
  三是涉及到政府和部门的工作“以什么为本”的问题。政府部门的工作究竟是以“方便群众、为人民服务”为出发点,还是以“方便自己管理”为出发点,现在许多部门实际上选择后者。福州市始终不肯放开电动自行车报牌,实际上是没有可供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道路,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是改善道路状况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呢,还是抑制社会发展需求来适应道路现状呢?究竟该谁来适应谁?眼下在我国许多城市,并不因为堵车而限制私家车的发展。同样的道理,应该是改善道路状况来适应百姓需要。
  丘占少(福建省九届人大代表):尊重民意就不应禁止。电动自行车是一项有科技含量、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好产品;推广电动自行车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允许电动自行车报牌上路是绝大多数人的意志。我曾以省人大代表的名义,发放问卷调查350份,回收340多份,调查对象包括各行各业,很有代表性,其中95%的调查对象支持发展电动自行车。我的意见概括起来就是:尊重民意,不能禁止,加强管理,支持发展。
  段建平(省消委会投诉监督部主任):一项产品其生产销售都已得到国家的正式认可,消费者就应该有权使用。省消委会已经收到不少消费者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投诉。对于这样群众普遍关心、管理上又含混不清的热点问题,政府理应站出来,表明明确的态度,否则就是失职。
  赵修果(福建省政协常委、法制委副主任、法学教授、一级律师):国内各城市在对待电动自行车的态度上差别很大,这就说明禁止其行驶还是允许其行驶,现在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因此,无论是否禁止,都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条文明显抵触的问题。
  对近来争议的电动自行车问题,我的意见是两点:一是如果现在要禁止电动自行车报牌上路,那立法机关或政府机关有失职之嫌。电动自行车的出现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还有过消费者起诉交警部门不发牌照的案件,目前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已有数万之多,突然禁止,说明此前有关部门失职。二是各市政府或立法机关有权根据自身的特点,综合考虑,作出允许或禁止电动自行车报牌行驶的地方政府规章。也就是说,福州市政府有权出台相关规定,只要其程序合法,就在该行政区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这样涉及面广的热点问题要权衡各方、考虑周全、理由充分、执行有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