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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7月起施行
2008-06-06 15:01:04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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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福建省公安厅公布《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该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细分157种交通违法行为

    《规则》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归纳为157种。分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其中,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七类89项,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四类68项。

    在我省范围内,除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和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道路交通事故外,其他事故处理均适用《规则》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

    一方过错致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方负事故次要责任;各方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以其中过错大的交通违法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但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也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多种救济渠道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则》设定了多种纠正和救济途径。对于需确定但未列入《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或不宜直接依照《规则》确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启动交通事故处理专家集体研究程序,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则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的,还可依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及相关规定,申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查复核。(记者 严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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