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一市民在银行排队取款时遭遇VIP客户插队,以人格权受侵犯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今年5月12日,仓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市民的诉讼请求。此案遂引发业界对各行各业中VIP客户优先权设置合法性和合理性讨论——
2007年4月7日一大早, 福州市民李治平来到中国农业银行福州仓山支行三高路分理处,准备领取存款。当时营业厅里等待受理业务的储户很多。 李治平等了20多分钟仍未轮到自己办理。这时从外面来了一个人,不排队直接走到窗口办理业务。李治平叫了起来:“排队!排队!怎么能不排队!”来人不予理会。
银行保安随即走过来解释说,这名客户是贵宾,可优先办理。李治平才发现1号营业窗口上张贴有“VIP客户、西联汇款优先办理”的告示。
“我感觉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这是一种歧视!”律师出身的李治平认为,“银行是提供储蓄服务的经营者,储户是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李治平提出,如果银行认为VIP客户更为重要,完全可以专设一个窗口办理贵宾业务,让贵宾插队的做法是对普通储户的一种歧视,农行三高分理处窗口贴出的“VIP客户、西联汇款优先办理”的告示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属无效告示。
同年4月20日,李治平向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VIP客户、西联汇款优先办理”为无效告示,并判令分理处向自己赔礼道歉。
VIP客户能否优先办理
2007年12月14日,该案在仓山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以下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一、贴“VIP客户优先办理”窗口等于VIP专柜?农行代理律师李平认为,分理处内贴有“VIP客户优先办理”的窗口柜台就是VIP专柜,只是由于该分理处条件有限,所以才拿出来给普通客户办理业务,其实应该是普通客户占用了VIP客户用户的资源。但李治平表示,普通柜台上贴个“VIP客户优先办理”的告示,仍然是普通柜台,银行不能为了吸引大客户就让VIP客户插队优先在普通柜台上办理。
二、与普通客户签订合同是否需要约定VIP客户服务内容?李治平表示,银行与普通客户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并出具了当年4月7日的一张存款单,指出存款单背面的说明中并没有VIP客户优先办理的约定,银行没有事先告知他在以后的业务中VIP优先的做法,所以银行让VIP客户先办理是一种违约行为。银行在他存款时也并没有约定今后取款时必须实行VIP客户优先办理,因此粘贴在银行窗口上的告示是一种无效的单方格式条款。银行让VIP客户在普通柜台优先办理,已经让小户付出了更多的时间成本,损害了小户们的利益。
而农行代理律师李平认为,银行在与普通客户签订合同时,没有必要约定与VIP客户相关的内容,因为这项内容在与VIP客户签订合同时已有了。李治平只是普通客户,与银行间的合同只是约定普通权利关系,没有必要签订与VIP之间的权利关系。
三、VIP客户在普通柜台能不能也享受优先权?李平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经济效益为经营原则,考虑到VIP客户及西联汇款客户能给银行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依照民法等价有偿原则,在VIP办理业务时,银行可以给予VIP客户办理业务时一定程度上的优先权,VIP客户在三高分理处的所有柜台都享有优先权,况且为VIP等客户优先办理业务是银行业惯例。银行同时认为,给VIP客户、西联汇款客户优先办理业务的行为,并没有对李治平的法定权益产生侵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独立自主经营的商业银行,出于正当的经营效益目的,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方式,是市场经营的客观需要,且被告在营业场所窗口以明示的方式公开张贴“VIP客户、西联汇款优先办理”的告示,针对的是到被告处办理业务的不特定公众,该告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该告示的法律效力不应予以否定,李治平要求确认该告示属无效告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同时指出,银行的告示对李治平并未造成损害事实,未对其造成法定权利的损害后果,要求银行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08年5月12日,仓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治平的诉讼请求。李治平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大众维权意识逐步增强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由于李治平提起的是侵权诉讼,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采用列举方式,包括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尊严并未列入法定权利保护范畴,李治平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认为,储户取款遭VIP客户插队引发诉讼,提出了法律上如何界定和保护人格尊严问题。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公众权利意识觉醒,为维护人格尊严上法庭“说法”的案例频频出现,对立法和司法都提出了挑战。
“福州储户虽然败诉,但它体现了社会大众的维权意识正逐步增强。”福州大学社会学系主任甘满堂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民的法律意识已逐步增强,各行各业更应重视公平原则,银行在给予VIP客户行使其特殊权利的同时,不能侵犯到非VIP客户的权利。
VIP设置应体现公平有序
由于目前对VIP的设置领域、范围、权利等方面都没有硬性的法律规定,对VIP的法律监管仍然处于真空状态。
“VIP”译成中文就是“非常重要的人”。应该承认的是,在服务领域VIP与人格尊严并无关系,它更多的只是作为一项服务产品在出售。所以,从有偿服务、买卖自由的角度来说,服务机构设立VIP窗口并无不妥。事实也证明,许多人对VIP服务投反对票并非反对VIP产品的设立及购买,而是反对具体实施中的粗枝大叶。以窗口服务为例,最常见的两个极端是:一方面,VIP窗口前终日人烟稀少,普通窗口前却人满为患。如此鲜明反差,难免给人VIP挤占公共资源的印象。而另一方面,也有服务机构为效率和成本考虑,将普通窗口与VIP窗口放到一起,并因此造成本案中的“插队”纠纷。大家都在辛苦排队,当VIP客户后来居上,普通客户在心理上产生“消费歧视”的纠结甚至觉得人格尊严受到侮辱,也在情理之中。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知年表示,银行允许VIP客户在普通窗口插队,这种做法体现其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是不妥的。但上升到法律层面,却很难认定银行违法。因此,这样的结果既在意料之外,更在意料之中;有悖道德,却法无禁止。
业内人士指出,银行之所以出现排长队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普通客户的基本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在此情况下,银行让VIP客户挤占过多的公共资源,固然让一小部分人享受到了优质服务,却损害了普通客户的利益。显然,突破困境的最适宜做法,还是创造足够多的公共资源,让大家就像乘同一架飞机,无论是头等舱,还是经济舱,每个人都可以以同样的速度,抵达各自的目的地。(梅贤明 何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