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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7月起将实施房屋登记簿管理
2008-06-27 08:49:52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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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我国《房屋登记办法》将于下月起实施,福建省建设厅昨日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整合业务系统,加强房屋登记簿管理制度。《意见》对小区公共部分权属纠纷、开发商前期土地抵押、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等热点问题作了明确。7月1日起,办理登记的房屋,应当建立登记簿;在2010年前,福建省将对《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全面建立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 效力大于房产证

    据了解,《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房屋登记簿将首次现身房屋登记,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根据新规,今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省建设厅在指导意见中称,各地要加强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整合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交易、房屋登记、房产测绘管理、档案管理等业务系统,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适时传递和共享,为顺利实施《登记办法》创造条件。

    另据记者了解,今后将实现全国登记簿基本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据介绍,今后,购房者可通过登记簿,进行预告登记,查询到房源的相关信息,防止“一房多嫁”等产权混乱的麻烦。

    哪些产权属业主 卖房前应明晰

    《意见》称,开发商在商品房项目经规划条件核实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将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颁发初始登记证明。

    之前,福州一些小区曾陆续曝出因会所、露台、车位等公共产权模糊不清,业主与开发商打官司的事件。《意见》则明确称,登记机构在办理每栋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注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其中,已计入共有分摊面积的部分,应单独注明。业界认为,此举将明晰小区的各类房产的产权,属公共产权的,开发商就不能再打出“赠送露台”之类的噱头。

    《意见》指出,今后,登记机构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审查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记载情况,并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对于已单独设立抵押的,应当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后,登记机构予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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