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六 厦门雅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惠安隆富石材制品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厦门雅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日本CREA株式会社的专利软件“墓石CAD—NOZOMI”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唯一发行方。邬剑破解了该软件密码后进行非法复制并销售给惠安隆富石材制品有限公司厦门办事处。法院认为,侵权人邬剑销售讼争软件明显属于个人盗卖行为。隆富公司在观看讼争软件演示时,即可得知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厦门雅创公司但仍予以购买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但隆富公司的行为与侵权人邬剑直接复制、销售讼争软件的侵权行为,存在一定区别。因此邬剑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惠安隆富石材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厦门雅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案例七 厦门市聚华芬工贸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凯亿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复制权纠纷案
厦门市聚华芬工贸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2日办理了“御藏礼盒”和“御藏四方罐”两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石狮市凯亿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则在2005年5月制作了“茶叶包装盒”(御宝)和“茶叶包装盒”(古音)两种包装产品并投入生产销售,并于同年12月5日办理该产品的著作权登记。经比对,“御宝”系列茶叶包装礼盒上的图案与“御藏礼盒”和“御藏四方罐”上的几乎相同。法院认为,凯亿公司侵犯了聚华芬公司对“御藏礼盒”和“御藏四方罐”茶叶包装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法院判决凯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聚华芬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
案例八 晋江市明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姚建成、晋江市上华鞋塑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姚建成原系晋江市明华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04年姚建成离开公司并成立晋江市上华鞋塑机械有限公司并将其生产的塑料破碎机销售给明华公司的原客户。法院认为,企业客户名单具有特殊性和价值性,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经费才能形成和获得,其他同类经营者不可能从公共渠道得知。因此客户名单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姚建成在明华公司工作多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虽然姚建成与明华公司未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姚建成披露并使用明华公司客户名单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法院判决姚建成及上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明华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案例九 政和县东平酒业有限公司与政和县东平欣荣酿造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东平高粱”、“东平老窖”高粱酒系政和县东平酒业有限公司产品并分别取得相应商标注册证。2003年4月政和县东平欣荣酿造厂成立,同年下半年该厂便生产名为“东平高粱”、“ 老东平窖”的高粱酒并开始在周边县市销售。法院认为,东平公司生产的“东平高粱”、“东平老窖”高粱酒已有近50年的历史并拥有一定知名度。欣荣厂成立时间较短,其擅自使用“东平高粱”、“ 老东平窖”作为其生产高粱酒的名称的行为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政和东平欣荣酿造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政和县东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案例十 石狮市彬伊奴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与傅圣城、晋江市嘉发达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傅圣城原系石狮市彬伊奴休闲服饰有限公司的服装设计人员。2005年5月彬伊奴公司召开全国订货会。同年8月5日,彬伊奴公司报案称傅圣城擅自将公司设计开发的9种服装款式的设计方案泄露给晋江市嘉发达服装有限公司。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服装款式均已制作成样衣,并且在其召开的订货会向其经销商公开,该信息已通过会议的方式公开,不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因此,彬伊奴公司主张其涉案的服装款式为商业秘密不能予以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彬伊奴公司诉讼请求。(记者 黄少鹤 实习生 林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