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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中介机构存在的腐败问题
2008-06-10 10:55:38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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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资产评估类、验证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准司法类等几种类型。当前,由于相应的监督体系尚未建立、健全,一些本应客观、中立、公正地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却成了某些腐败官员与不法商人合谋掠夺社会财富的工具。必须加大力度解决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使之真正成为政府抑制和打击腐败,提供有效中介服务的有力工具。

    转变政府职能,准确定位中介机构。切实做到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将部门行业监督、协调、审计、集训和服务的职能从政府机关分离出来,交由律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及协会等中介机构来承担。中介机构的性质应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民间主体之间的中介服务、进行自主性的民间协调的中介机构,如大多数经纪类、服务类中介机构,对这类中介机构应定位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设立应采用一般注册登记,淡化前置审批,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另一类是从事与公共部门有关的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拍卖、国有土地评估拍卖,以及其他公共资产评估拍卖、进入司法执行程序的资产评估拍卖、公共工程招标和公共物品采购代理、国有银行贷款的资信评估等等。对这类中介机构应定位为非独立性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设立应采用从严注册登记,严格审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提高准入门槛,适当限制竞争。

    健全法规体系,加强中介机构自律。对于在竞争性领域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即上述第一类中介机构,应建立法庭诉讼、行业自律和工商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对于非独立性中介机构,即上述第二类中介机构,应建立法庭诉讼、行业自律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经营准则和标准体系,赋予行业自律机构业内惩戒的权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对中介机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处理和纠正。一旦中介机构卷入腐败和欺诈丑闻,应移交司法机关启动司法调查和诉讼程序。

    严格资格审批,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审批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中介组织,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从业人员资格审核或考核制度。加强对现有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把诚信作为中介机构执业的基本道德底线。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信用评级。根据中介机构的资产规模、技术力量、人员规模、从业时间等,确定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和执业资格,并实施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开展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将失信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公众公开。

    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完善行业自律、行政监管与司法介入的衔接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健全线索移交制度,防止以行业惩戒、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关锦程  作者单位:莆田市涵江区工商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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