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1月25日电(刘丰)12月1日起,福州市公安局将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业务权限下放至各县级公安机关。届时,福州市民赴西藏、新疆等边境管理区从事旅游、经商、务工等活动,可实现“家门口办证”。
今后,凡需要前往边境管理区的福州各县(区、市)常住户口居民,可直接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前往边境地区申请表和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海防或治安大队服务窗口办理通行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签发证件,公安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规定,有3类人员不予签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分别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据悉,近年来,随着福州市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前往西藏、新疆等边境管理区旅游的群众逐年增加,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工作量持续增长。2019年以来,福州全市已核发证件2166张。此前,福州市仅福州市公安局海防支队能够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业务;今年1月,福清市公安局作为福州县级公安机关试点单位开展此项业务。
附:福州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办证窗口设置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