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知识产权局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福州某商场超市销售一款玩具狗包装上标注的专利标识号已于2016年5月18日专利权终止,涉嫌假冒专利行为。市知识产权局向被告知人发送协助调查通知书,被告知人在法定时间内配合做了假冒专利案件调查笔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该专利因未缴纳年费于2016年5月18日专利权终止,被告知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市知识产权局提醒专利权人及广大消费者,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应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年费,否则专利权将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若继续标注专利标识,则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点睛
《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