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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
www.fj.xinhuanet.com    新华网福建频道    200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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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笋竹城·福建建瓯


    一、入园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投资强度每亩50万元以上,每亩年均缴税2万元以上。 
    2、入园企业项目环评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3、在园区内单独注册立户;须在园区内生产最终产品。
    二、优惠政策
    1、工业园区土地开发成本(含土地征用、报批和土地平整及路、水、电、讯、闭路等通入)每亩12万元,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优惠价  为每亩8万元,按实用面积计。
    2、入园企业分期付地价款,首付地价款不低于应付款的60%,余额按用地合同约定付清,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须付清全部地价款。入园企业一次性付清地价款,按每亩7万元的优惠价。
    3、入园企业投产后连续三年内每年每亩纳税达2万元以上(本市内异地搬迁入园的企业,投产后连续三年内每年每亩纳税达2万元以上的新增纳税部分)的地方所得部分的百分八十(纳税达3万元以上按百分九十)连续三年内返还企业,但返还总额不超过已交地价款。上述企业纳税的地方所得部分除返还纳税企业外,其余部分返还工业区用于滚动开发工业平台。
    三、有关规定
    1、入园企业的用地面积需按园区规定的程序申请,并由园区核定实用面积,每个企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亩,超过核定用地面积部分按成本价每亩12万元计价,用地的位置由园区统一安排。对规模大、投资额大、带动性强的项目按投资强度核定实际供地面积。
    2、享受优惠地价的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亩纳税(含国、地税)达不到2万元的,按成本价每亩12万元补足地价款。
    3、入园企业超过用地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6个月未动工开发的,须缴纳相当于地价款50%的土地闲置款;超过用地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终止用地合同,无偿收回已供的土地;入园企业自签订用地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投产的(用地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无偿收回已出让的土地,并收回已发给的《土地使用权证》;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或以料抵工拆除。
    4、入园企业生产经营期未满8年转让土地使用权,须按成本价每亩12万元补足地价款和土地出让金。
    5、建瓯市人民政府在本文之前制定的《建瓯市城东工业园区投资优惠政策措施》与本优惠政策及有关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以上优惠政策和有关规定由建瓯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与实施。

来源:建瓯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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