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建省民政厅获悉,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通过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明确申请流程、强化机构管理等举措,进一步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保障水平。
救助对象方面,照护服务覆盖范围进一步拓宽。救助对象由原来的完全失能低保老年人,扩大至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和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申请流程方面,通知进行了细致规范。首先,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低保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相关材料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的入住机构情况、收费标准及已享受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进而作出救助决定;资金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同时建立退出机制,县级民政部门会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和身体变化情况,动态调整救助。
养老机构管理层面,通知也提出了严格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必须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严禁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区别对待行为,不得降低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县级民政部门需主动公开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信息,助力老年人家庭选择合适机构。(记者 朱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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