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近日公布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对奖项设置、评审机制等方面作出重要调整。
在奖项设置上,《办法》明确,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6个类别。
在评审机制方面,《办法》强调省委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评审结果均需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奖励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奖金数额调整方案由省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或者骗取奖项,由省政府科技行政部门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在奖项提名环节,《办法》强调省科学技术奖不受理自荐;为鼓励科技人才来闽、鼓励省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等,获得国家和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可提名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新增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被提名为候选者的规定。
新增社会力量设奖相关规定。为加强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服务管理,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相关规定,《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且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省政府科技行政部门需对其开展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记者 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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